前 言
本標準內容編寫的格式、編號、規則等符合GB/T 1.1-2009的要求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: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》的規定編寫。
本標準的安全性指標參照GB2762-2012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制定,在制定過程中參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《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》(2006版)和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/207-2000《非碳酸飲料》中關于“植物飲料類”的有關規定。
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。
本標準與Q/AAMY0001S-2011相比,主要變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前言;
——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;
——修改了產品分類;
——修改了要求;
本標準由上海雷允上藥業有限公司提出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上海雷允上藥業有限公司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張小玲
本標準適用于本企業和被委托加工廠(常州市東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:常州丁堰常豐路98號;上海泛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:上海市金山楓涇工業園區環東一路65弄10號)
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:
Q/CYEA 01—1991; Q/CYEA 08—1999;Q/CYEH 50—2004;Q/CYEH 50—2008;Q/AAMY0001S-2011
雷 氏 菊 花 露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雷氏菊花露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簽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以菊科植物菊Chrysanthemummorifolium Ramat.的干燥頭狀花序白菊花為原料進行蒸餾、煎煮的白菊花餾液和提取液,輔以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,酸度調節劑(檸檬酸、檸檬酸鈉),經配制等工序后,再經無菌包裝制成的液汁均勻,基本透明的液體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 317 白砂糖
GB 1987 食品添加劑 檸檬酸
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
GB 4789.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
GB 4789.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
GB 4789.3-200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
GB 4789.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
GB 4789.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
GB 4789.1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
GB/T 4789.2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冷凍飲品、飲料檢驗
GB/T 5009.8 食品中蔗糖的測定
GB/T 5009.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
GB 5009.12 食品中鉛的測定
GB/T 5009.13 食品中銅的測定
GB/T 5009.20 食品中有機磷農藥殘留量的測定
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
GB 6782 食品添加劑 檸檬酸鈉
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
GB/T 12143 飲料通用分析方法
GB 12695 飲料企業良好生產規范
GB 13114 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衛生標準
GB 14881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
GB/T 18706 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(屋頂包)
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
DB31/207 非碳酸飲料
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
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
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(2005)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
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(2007)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
衛監督發[2007]300號《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》
3 產品分類
表1 分類
產品分類 |
原輔料 |
產品1(雷氏菊花露)有糖型 |
白菊花餾液和提取液、白砂糖、檸檬酸、檸檬酸鈉 |
產品1(雷氏菊花露)低糖型 |
白菊花餾液和提取液、白砂糖、檸檬酸、檸檬酸鈉 |
產品1(雷氏菊花露)無糖型 |
白菊花餾液和提取液、檸檬酸、檸檬酸鈉 |
備注:根據衛監督發[2007]300號《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》的規定將該產品分為有糖型、低糖型、無糖型三種類型。
4 要求
4.1 原、輔料要求
4.1.1白菊花應符合中國藥典2010年版一部及附錄A的規定。
4.1.2白砂糖應符合GB 317的規定。
4.1.3檸檬酸應符合GB 1987的規定。
4.1.4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應符合GB 5749。
4.1.5檸檬酸鈉應符合GB 6782的規定。
4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表2 感官指標
序號 |
項目名稱 |
要 求 |
檢驗方法 |
1 |
色澤 |
呈淡黃色或淡黃綠色。 |
取適量樣品置于潔凈和無色透明玻璃器皿中,在自然光線下,用鼻嗅其氣味,用肉眼觀察其色澤、外觀形態和雜質,最后口嘗其滋味。 |
2 |
外觀形態 |
澄清透明或渾濁均勻,濁度適宜,允許有少量沉淀,允許有少量乳光,靜置后無分層現象。 |
|
3 |
雜質 |
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。 |
|
4 |
香氣、滋味 |
具有菊花的香氣、滋味、味感協調、柔和、酸甜適口,無異味。 |
備注:感官指標均包含有糖型、低糖型和無糖型這三類產品。
4.3 理化指標
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
表3 理化指標
序號 |
項 目 |
指 標 |
檢驗方法 |
||
有糖型 |
低糖型 |
無糖型 |
|||
1 |
可溶性固形物(20℃折光法計),% |
≥4.5 |
0.02—4.5 |
<0.02 |
GB/T 12143 |
2 |
總糖(以轉化糖計),g/100ml |
≥4.5 |
0.02—4.5 |
<0.02 |
GB/T 5009.8 |
4 |
總砷(以As計),mg/L ≤ |
0.2 |
GB/T 5009.11 |
||
5 |
鉛(以Pb計),mg/L ≤ |
0.3 |
GB 5009.12 |
||
6 |
銅(以Cu計),mg/L ≤ |
5.0 |
GB/T 5009.13 |
4.4 微生物指標
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4的規定
表4 微生物指標
項目 |
采樣方案及限量 |
檢驗方法 |
|||
n |
c |
m |
M |
||
菌落總數/(CFU/ml) |
5 |
2 |
100 |
10000 |
GB 4789.2 |
大腸菌群/(CFU/100ml) |
5 |
2 |
1 |
10 |
GB 4789.3中的平板計數法 |
霉菌/(CFU/ml) ≤ |
20 |
GB 4789.15 |
|||
酵母/(CFU/ml) ≤ |
20 |
GB 4789.15 |
|||
注1:樣品的采樣及處理按照GB 4789.1和GB/T4789.21執行。 注2:n為同一批次產品應采集的樣品件數;c為最大可允許超出m值的樣品數;m為微生物指標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;M為微生物指標的最高安全限量值。 |
備注:微生物指標均包含有糖型、低糖型和無糖型這三類產品。
4.5 致病菌限量
致病菌限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
表5 致病菌限量
致病菌指標 |
采樣方案及限量(若非指定,均以/25mL表示) |
檢驗方法 |
|||
n |
c |
m |
M |
||
沙門氏菌(CFU/mL) |
5 |
0 |
0 |
- |
GB 4789.4 |
金黃色葡萄球菌(CFU/mL) |
5 |
1 |
100 |
1000 |
GB 4789.10第二法 |
注1:樣品的采樣及處理按GB4789.1和GB/T4789.21執行。 注2:n為同一批次產品應采集的樣品件數;c為最大可允許超出m值的樣品數;m為微生物指標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;M為微生物指標的最高安全限量值。 |
4.6 食品添加劑
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。
4.7 凈含量
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[2005]年第75號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4.8 密封性
應無滲漏現象。
5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
應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的規定。
6 檢驗規則
6.1 出廠檢驗
6.1.1產品出廠需經工廠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,附產品合格證方能出廠。
6.1.2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、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、霉菌酵母菌、凈含量偏差。
6.2 型式檢驗
6.2.1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;有下列情況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。
a) 新產品試制鑒定;
b) 正式生產時,如原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到產品的質量;
c) 出廠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d)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。
6.2.2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。
6.3 組批
檢驗以同一原料、同一配方、同一工藝、同一次混合拼合鍋產生的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包裝交貨批。
6.4 抽樣方法和抽樣數量
6.4.1抽樣方法
出廠檢驗復驗抽樣需在同一合格批中抽取。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批中抽取。
6.4.2抽樣數量
每批隨機抽樣量為一次檢驗量的3倍,1倍檢驗量作感官和理化、微生物及重金屬含量測定;2倍檢測量作留樣備用。
6.5 判定規則
檢驗中各項指標均符合標準要求時,則判該批產品檢驗為合格。
檢驗中若有一項感官指標或微生物指標不合格或有異味、有害雜質時,則判該批產品檢驗為不合格。
6.5.1出廠檢驗結果中,除感官指標和微生物指標外,如其他指標中有1-2項不合格,可加倍抽取樣品,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,復驗后即使只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6.5.2型式檢驗結果,除凈含量以外有一項不合格,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。凈含量有1瓶負偏差超
出偏差范圍,允許復驗3瓶,如仍有上述情況之一,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。
7 標識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7.1 標識
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、國家質檢總局第102號令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和衛監督發[2007]300號《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》的規定,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/T 191的規定。
7.2 包裝
7.2.1內包裝
7.2.1.1包裝材料
聚酯瓶(PET)應符合GB 13114中的規定。
利樂包盒應符合GB/T 18706的規定。
7.2.1.2最小包裝按出廠規格規定的凈含量為一瓶。
7.2.2外包裝
外包裝用瓦楞箱包裝,箱內應有合格證。
7.3 運輸
輸工具應干燥、清潔、防雨防潮、防曬防壓,搬運時應輕裝輕卸,產品的箱體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,箱內溫度不應高于30 ℃,不能與有毒、有害、有污染物質混運。
7.4 貯存
7.4.1產品貯存在陰涼、通風、干燥處,不得露天堆放、日曬、雨淋或接近熱源。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污染物質混貯。
7.4.2在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下,自生產之日起,保質期為18個月。
附錄A
(規范性附錄)
白菊花的質量要求
A.1 菊花露是以成熟適度、新鮮、清潔、無蟲害、無霉爛的白菊花為主要原料,經蒸煮、過濾、濃縮精制而成的。
A.2 白菊花的質量要求
白菊花的質量要求應符合表A.1的規定
表A.1 白菊花的質量要求
項目 |
指標 |
性狀 |
舌狀花類白色或黃色,呈蝶形或扁球形,直徑2.5-4㎝。 |
砷/(㎎/㎏) |
0.2 |
鉛(Pb)/(㎎/㎏) |
0.3 |
銅(Cu)/(㎎/㎏) |
5.0 |
六六六(總BHC)/(㎎/㎏) |
0.2 |
滴滴滴(總DDT)/(㎎/㎏) |
0.2 |
五氯硝基苯(PCNB)/(㎎/㎏) |
0.2 |
水分 |
不得過15.0% |
含量 |
本品按干燥品計算,含綠原酸不得少于0.2%,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.080%,含3,5-O-二咖啡;鼘幩岵坏蒙儆0.7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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